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莊燈旺
訴訟
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
被 告 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煊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