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安麗
不動產開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輝
被 告 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