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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安麗不動產開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   告 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龍山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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