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ATLANTIC COAL AND BULK LTD
法定
代理人 Zhivko venkov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當日臺灣銀行美金
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最高為 1比30.167元,以
上開匯率折算
後,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計算式:25,299×30.167= 763,19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