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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ATLANTIC COAL AND BULK LTD 法定代理人 Zhivko venkov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當日臺灣銀行美金 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最高為 1比30.167元,以上開匯率折算 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計算式:25,299×30.167= 763,19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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