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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被   告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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