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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蕭進賢       楊榮豐       張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合建契 約,並聲明:「ꆼ被告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用印交付原告 。ꆼ被告應分別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交付原告」,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 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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