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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玉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銘 被   告 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長昇機 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425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 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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