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陳信用
被 告 青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