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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陳信用 被   告 青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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