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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曾立君 被   告 李志鵬 被   告 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三年度司促字第一0八一六號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 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 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七百三十一萬七千元,則依 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七萬一千 六百八十六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五百元,原告應再補繳七萬 一千一百八十六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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