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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翔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伶 被   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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