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翔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思伶
被 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
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