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長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周賢柔
上 訴 人 杜烱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鄧爾等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