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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長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賢柔 上 訴 人 杜烱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鄧爾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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