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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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