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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進賢、張麗如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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