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睿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志誠
被 告 游建鑫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因原告就
訴之聲明第一
項部分,未據提出載明修繕項目及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
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本院
乃於民國103年10月14 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
裁判費,未查報價額者,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1日寄存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件在卷可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