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永鉿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駿
原 告 吳泓霈即一路發房屋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被 告 瑞基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