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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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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寰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鈞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告 柏悅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大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 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行「應負擔之停車費1,080元,而 作成調整停車費(下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負擔之停車費1, 080元(被告原計算係1,131元,嗣因認原告部分抗辯有據,乃更 改為1,080元),而作成調整停車費(下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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