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彩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錡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
國(下同)103年1月2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
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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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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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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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彩舍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基隆│101年12月31日 │77,030元 │KL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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