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梅英
代 理 人 陳楠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張無效。
二、
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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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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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股票金額(新臺幣)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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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4-NX-000013 │ 250,000元 │ 1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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