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楊佩珍
訴訟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三個月)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股票金額 │
├──┼──────────┼──────┼──┼──┼─────┤
│00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8│1 │833 │83,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