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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1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3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文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火明 債 務 人 江勝嘉       連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   ‧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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