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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債 權 人 肯吉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門 債 務 人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戴碧珠       游安絜       游正杰       游慶龍       游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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