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李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在案
,有
上開裁定 1份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有銓峰鋼鋁有限公司函及勞健保
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務人於民國(下同)
104年4月27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
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
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750元,總清償金額為630
,000元,清償成數為12.6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
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銓峰鋼鋁有限
公司之薪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
結作業單附卷
可稽。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
償總額為630,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428,131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
活費用 538,800元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次查,債務人目前係於銓峰鋼鋁有限公司擔任員工,其
薪資結構為本薪30,000元,
惟該公司每月均扣除一筆四
千至五千元不等之公司支付項目,因此實際領收之薪資
約為26,000元,無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福利,有債務
人提出薪資明細及銓峰鋼鋁有限公司104年4月24日之回
函在卷為憑。
(三)再查,債務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 97年、100
年生,每月須支出之
扶養費各為7,500元,合計15,0 00
元,債務人須負擔 10,000元,其餘5,000元由配偶負擔
,因債務人之配偶無固定收入,從事臨時洗碗工,每月
收入約15,000元不等,此有勞健保電子閘門查詢單、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來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單在卷足憑,因此債務
人
所稱應可認為真實,故由債務人負擔10,000元之扶養
費,尚稱合理。另佐諸債務人及其子女均居住於基隆市
,依內政部公布之 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為10,869元,則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支出
二名子女扶養費合計以15,000元列計,亦屬合理。
(四)末查,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示,其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250元,其中包括繕
食費 4,500元、水電瓦斯費1,250元、電話費300元、交
通費 800元、醫療費200元、日常用品雜費200元、扶養
費10,000元,倘扣除扶養費用10,000元,債務人每月之
個人生活費用僅7,250元,已遠低於內政部所公布103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再者債務人之
每月固定收入26,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17,250元後,將剩餘之金額即每月提出8,
750 元均用於清償債務,
足徵債務人願以拮据之方式維
持生活,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
(五)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有以債務人是否領取三節獎
金、有無人受保險之價值解約金、扶養費之認列等,經
本院調查後均無所得,扶養費認列已如上述,至於有以
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
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
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
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
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
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
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
與否等均
非認可更生方案
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
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
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
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
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
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
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云云,顯然
於法不合,自難採
憑。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 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988,840元。 │
│四、清償總額:630,000元。 │
│五、清償成數:12.62%。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28,605元 │10.6% │9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甲○(台灣)商業銀行│364,958元 │7.32% │64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11,328元 │12.25% │1,072元 │ │
│公司 │ │ │ │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33,321元 │0.67% │5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34,320元 │4.7% │41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242,160元 │4.85% │42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528,000元 │10.58% │926元 │ │
│ │ │ │ │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74,143元 │5.5% │481元 │ │
│ │ │ │ │ │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346,131元 │6.94% │60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901,225元 │18.06% │1,58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24,649元 │18.53% │1,62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合計 │ 4,988,840元│100% │8,750元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