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麗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佳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5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認可之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99年1月至106年12月)自中華民國 104年5月(第65期)起延長兩年(至中華民國106年4月),更生 方案所定第65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履行,其次 各履行期限依序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民國 98年12月2日99年度執消債更第2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98年12月25日確定)在卷足憑。債務人本次聲請主張:其 原任職萬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約於98或99年間 逝世,接任者將公司更名為仰南有限公司,原萬春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全體員工一概轉任至仰南有限公司任職。然因公司 新人新氣象,經營風格丕變,造成其長年累月不小之就業壓 力,因而罹患精神官能憂鬱症,復受女性更年期所苦,致工 作上常有不上手、不上心之感覺,為免工作上會計帳務誤植 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不得已而在104年5月20日離職,俾能積 極治療、安養精神。因精神狀況非一時半刻得以迅速復原, 自身又有房屋貸款、醫療費用等經濟壓力,致履行更生方案 顯有困難,實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自104年5月10日起 延長履行期限二年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本件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影本乙份、99年1月至104年4月其履行更生方案 之存摺帳戶影本五份,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債務人罹患精神 官能性憂鬱症診斷聲明書、複製病歷及醫療費支出收據影本 各一份、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一份為證,堪 認債務人因客觀因素而失業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又本件全體債權人經通知後,除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延長期限應以六個月為限;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 均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履行期限或請求本院依職權裁定。則依 首開規定,並審酌債務人罹患精神官能憂鬱症療養之必要及 債權人多數之意見,債務人本次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二年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