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基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沃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東霖 被   告 劉晏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 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4年7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 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於限期內補繳任 何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