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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基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4年基建 簡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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