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基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維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
當事人與被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4年基建
簡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