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基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百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黃龍珠
訴訟代理人 羅順吉
被 告 靖錞欣鍛鋼金屬有限公司
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志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4年11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
再開辯論理由:
系爭房屋1、2樓油漆部分、4樓窗簾盒部分、3
樓主臥衣櫃改為茶水間部分、系統櫃部分小孩房衣櫃左側雙層抽
屜未做部分之工程款項各為若干?原告就各該工程款項有無扣除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