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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基簡調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宏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立中 相 對 人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私法 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屬本院轄區,且就原 告起訴狀起訴之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何 特別審判籍存在,是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澎富企業有限 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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