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基簡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宏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立中
相 對 人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
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負
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告澎富企業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私法
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
,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足稽,
非屬本院轄區,且就原
告
起訴狀起訴之事實形式觀之,亦
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何
特別審判籍存在,是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澎富企業有限
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