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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1,250元( 即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金額 為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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