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何君憲
相 對 人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堅倉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受理104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給付薪資事
件(下稱
系爭案件),因:㈠受命法官於民國104年6月2日行
準
備程序時,
諭知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就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
抗
辯提出說明,而於104年11月17日行準備程序時,改諭知
上
訴人即
聲請人就原審認定
兩造有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提出說明
,給予兩造準備時間並不相同,而筆錄均未記載明確。㈡本
院
合議庭於104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時,並未進行
爭點
整理與證據調查,亦未給予上訴人言詞辯論之機會,且印象
所及
開庭僅有8分鐘就結束,因筆錄並未就以上情形詳為記
載,而聲請人之記憶也難保正確。自有燒錄法庭錄音光碟之
必要,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系爭
案件於104年6月2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2月21日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法庭錄音係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之用,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13條之1規定即明。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
錄影內容
非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所規定之卷內文書,當
事人依該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卷內文書,或預納
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自不包括法庭錄音、錄影
光碟。該內容涉及當事人或法庭活動人員之聲紋等個人資料
,為
人格權範圍,提供拷貝
上開錄音、錄影資料屬公務機關
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5
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並不得逾此特定目的範圍,始具備正當、合理性。
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錄影內容,未具備
正當合理性,即已逾越上開輔助筆錄製作之必要範圍(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9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39號裁定意
旨
參照)。法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90條第3項
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
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並於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
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其立法理由謂: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
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
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
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
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而104年8月7日修正前之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
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修正後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
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
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並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始認聲請有法律上利益
。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項,並未敘明
前揭期日筆錄就民
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
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㈠
訴訟標的之
捨棄、
認諾及
自認。㈡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
序規定之
異議。㈢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㈣證人或
鑑定人之陳述及
勘驗所得之結果。㈤不作
裁判書
附卷之裁判。㈥裁判之宣示」、「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
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
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之各項內容有何缺漏或與當日真實法
庭活動有何不符,或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僅
是對於受命法官或審判長之
舉證責任分配或訴訟指揮,主觀
上有所質疑或猜忌,及不明民事訴訟筆錄僅係記載辯論進行
之要領及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誤認
言詞辯論筆錄應事不分大小,均需鉅細靡遺地逐一記明。是
本件聲請,應無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核與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