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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佳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1,871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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