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育豪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佳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佳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1,871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6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