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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蘇美紅 被   告 華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華營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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