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蘇美紅
被 告 華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連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華營實業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