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
按
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要旨參照),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