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要旨參照),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