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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豪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明 被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且附加如返還不能應賠 償租賃物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22,800元,足徵原告起訴時所 得受之利益為122,800元,故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 ┌─────┬──────┬───────┬──────┐ │     │門型架(片)│交叉拉桿(支)│調整座(支)│ ├─────┼──────┼───────┼──────┤ │應返還數量│92片    │280支     │248支    │ │     │      │       │      │ ├─────┼──────┼───────┼──────┤ │租賃物單價│470元/片  │200元/支   │95元/支   │ │(新臺幣)│      │       │      │ ├─────┼──────┼───────┼──────┤ │租賃物價值│43,240元  │56,000元   │23,560元  │ │     │      │       │      │ ├─────┼──────┴───────┴──────┤ │總計   │12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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