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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李清城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祥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拓祥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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