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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沃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東霖 被   告 劉晏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晏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伍 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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