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沃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辛東霖
被 告 劉晏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劉晏廷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伍
拾肆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