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銓佑水電材料行即洪鐘
送達代收人 張清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18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