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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北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被   告 王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086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7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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