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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秀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倡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年倡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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