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秀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年倡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年倡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