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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3號 再審原 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 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4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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