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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給付款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香港商興華科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煥明 被   告 巨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款項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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