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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保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歸秀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黃振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元營造有限公司、張榮華、高天助、李品莉間 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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