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保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歸秀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黃振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元營造有限公司、張榮華、高天助、李品莉間
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