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路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仁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
6,47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