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陸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啟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清政、貿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26,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