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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3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 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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