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崇榮、久大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