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卓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培宏
被 告 葉梓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梓羽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