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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卓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宏 被   告 葉梓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梓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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