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秋潮
被 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