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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被   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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