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2萬9,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