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3號
再審 原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維泰
再審
被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103年
度建字第3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民事判例
可
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7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444元。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