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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3號 再審 原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泰 再審 被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103年 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民事判例可 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7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444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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