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380元
,應繳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