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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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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380元      ,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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