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蕭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
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